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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

http://www.esepworld.com  2010年07月23日 04:36  来源:水利部   

    核心提示:第三十九条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,有责任排除危害,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。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,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;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,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,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,免予承担责任。   第四十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

  法规名称: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

  法规类别:法律

  制定机关:全国人大常委会

  颁布日期:1991.06.29

  实施日期:1991.06.29

  修改日期:

  法规内容: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

  (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)

  目录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二章预防

  第三章治理

  第四章监督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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