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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

http://www.esepworld.com  2010年07月26日 02:08  来源:农业部   

    核心提示:为了规范农药经营、使用行为,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,保护农、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

  第13号

  《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》已经2009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  市长韩正

  二○○九年四月十七日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(目的和依据)

 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、使用行为,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,保护农、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(适用范围)

 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、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规定。

  第三条(监管部门)

 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区、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、使用的监督管理。

  工商、质量技监、安全监管、绿化林业、商务、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有关农药经营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
 

[责任编辑:一行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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